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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马桥街道海宁大道东侧、教育路北侧的浙江明士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对该施工工地西侧从工地西南角出入口处一直延伸至工地北侧的一条南北向的主干道路地面进行有效的冲洗,现场积尘严重。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2-0315号)后,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左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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