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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MA****76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3民初1717号
    案号 (2022)湘1103执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暴力妨碍、抗拒执行,威胁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武、张绵涛股权转让款2,100,000元及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7%计算并支付至2,100,000元股权转让款付清时止); 二、限被告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武、张绵涛应收账款457,389元; 三、驳回原告张绪武、张绵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武、张绵涛股权转让款2,100,000元及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7%计算并支付至2,100,000元股权转让款付清时止); 二、限被告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武、张绵涛应收账款457,389元; 三、驳回原告张绪武、张绵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湘雅数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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