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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综执字[2018]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6月19日14时20分,当事人平湖市卓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路总商会大厦南侧200米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当事人在案发后,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后,已自行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平湖市卓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8
    决定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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