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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MA****66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807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苏博济堂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企业入驻合同》于2019年7月27日解除;二、被告中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博济堂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服务费及占有使用费共计1750601.46元并承担滞纳金(以635204.9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中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博济堂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91514.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中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博济堂科技创-13-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博济堂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94元,由原告博济堂公司负担4173元,由被告中互联公司负担25421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互联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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