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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普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崇加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607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亭民初字第4388号
    案号 (2015)亭执字第029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2
    发布日期 2016-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崇加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瑞华10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从2013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被告江苏天普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由被告崇加建、江苏天普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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