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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丰隆婚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359****683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323民初892号
    案号 (2020)黔0323执1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丰隆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40,469.39元,支付截止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3,753.15元、罚息1,805,058.59元、复利1,178.78元,共计6,750,459.9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贵州丰隆食品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支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息。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利息3,753.15元还清之日止,被告贵州丰隆食品有限公司以利息3,753.15元未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支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复息。 二、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丰隆婚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丰隆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份共有的抵押财产(抵押登记证号为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697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贵州丰隆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贵州丰隆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丰隆婚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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