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8467****03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1284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15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海爽与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恒大西辰绿洲(B、D)地块商品房认购协议》于2021年4月9日解除。二、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吴海爽购房款353,8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88,458元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353,8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吴海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吴海爽已预交,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执行时一并给付吴海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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