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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014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1768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1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金羊特种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4999999.98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山东金羊特种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张卫东、杨静漪、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卫东、杨静漪、聊城金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羊特种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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