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沂环罚字〔2018〕第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沂城街道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段式煤气发生炉重新安装并投入使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该单位位于沂水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8 |
决定机关 | 临沂市沂水县生态环境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