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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沂环罚字〔2018〕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沂城街道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段式煤气发生炉重新安装并投入使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该单位位于沂水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8
    决定机关 临沂市沂水县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