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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沂环罚字〔2018〕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19日我局监测站对该单位玻璃窑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颗粒物浓度212.5mg/m?,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8
    决定机关 临沂市沂水县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