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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宛工商龙处字[2015]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30
    决定机关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查花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