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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1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杭州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三十日内改正,并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杏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