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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业益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7****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1813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业益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969933.8元,支付截止2019年1月16日的罚息213770.25元,合计2183704.05元人民币。2019年1月16日之后的罚息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志军、被告曹媛、被告曹瑞峰、被告白书花、被告李连海、被告任爱国、被告任海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70元,由被告河北业益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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