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舟定卫水罚〔202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定卫水罚〔2020〕1号2020年03月30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岛北水厂出厂水、水源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督抽检,共采集样品8份;所采样品委托舟山市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舟山市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4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舟定疾检字第20200008号)显示白泉大支村管网末梢水浑浊度检测值为3.49NTU(标准值≤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发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出具了立即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本局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并于30日立案,对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事进行调查。5月9日下午,柯某携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接受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中辉,柯某是公司生产技术质量部副经理,岛北水厂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有卫生许可证但未办理过营业执照,柯琦认同采样检测结果并分析造成白泉大支村管网末梢水浑浊度超标的原因是因市政供水管道接入当地村民家院落后,村民仍使用大支水厂生产的自来水,致自来水在管道内长期积存引起。5月12日,本局现场采集了该公司生产的管网水(白泉大支村供水点),同日委托舟山市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5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管网水的浑浊度检测值为0.83NTU,已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至此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3月30日由岛北水厂制供的管网末梢水(白泉大支村)浑浊度检测值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涉及超标项目1项;未发现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3月30日依法对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岛北水厂出厂水、水源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督抽检,现场笔录、采样记录等由胡某某签字认可的事实;证据2、样品委托单、检测报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0 |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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