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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1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民终4199号
    案号 (2022)苏1181执1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保全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磊宝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价款2226476.23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2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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