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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521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6374号
    案号 (2022)苏0106执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3560660元、违约金63000元、保函费14399元、案件诉讼费6244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3705501元,该款项由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五笔支付:第一笔于本案财产保全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4181841元(货款410万元+案件受理费62442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4399元),第二笔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货款250万元,第三笔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250万元,第四笔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250万元,第五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3660元(货款1960660元+63000元违约金)。以上款项付款至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内(户名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吴山支行,银行账号为:20000299448610300000018)。二、如果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加付律师费47万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三、双方之间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488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2442元,保全费5000-3-元,由原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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