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749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4民初199号 |
案号 | (2018)京04执1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分以下六期向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450万元:1.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偿还第一笔200万元;2.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偿还第二笔450万元;3.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偿还第三笔450万元;4.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前偿还第四笔450万元;5.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偿还第五笔450万元;6.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偿还第六笔450万元; 二、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笔还款后三日内以《质押协议》以及《担保物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释放已监管质押但未被法院查封的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大麦或麦芽1500吨;此后,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每笔还款后三日内申请法院解封并以《质押协议》以及《担保物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释放已监管质押并被法院查封的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麦芽每次2000吨; 三、如果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时间全额偿付应付款项,则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有权不按本调解书第二项规定的时间和数量释放货物,并有权就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即本金40 683 229元以及相应罚息(罚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5%*150%的标准计算;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偿付款项应冲抵本金)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如果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时间全额偿付应付款项,则: 1.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鱼儿山牧场、面积为20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沟槽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丰国用(2004)第04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丰他项(2012)第022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已质押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11号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7号、15号筒仓内的剩余的大麦以及5号、13号、16号、19号、22号、25至31号、33号、34号、51号筒仓内剩余的麦芽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世海、被告王立辉对本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世海、被告王立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245 648元,减半后为122 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奥合国际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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