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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振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217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2民初1342号
    案号 (2018)湘0102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3-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66750元(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其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水平计算至相应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燕、杨国栋、陆振生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燕、杨国栋、陆振生不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67元,由被告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燕、杨国栋、陆振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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