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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79****302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117号
    案号 (2020)辽01执1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通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沈光银新世界贷字2019-004]项下的贷款本金49,999,953.65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6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43,566.06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辽宁通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偿付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对被告辽宁通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通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5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通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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