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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喜马拉雅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330005****31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青01民初510号
    案号 (2020)青01执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海喜马拉雅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4500000元及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的资金占用费1754500元,并支付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戴国忠、庄华华、汪洋、汪玉林、谢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国忠、庄华华、汪洋、汪玉林、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喜马拉雅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06.18元,由被告青海喜马拉雅进出口有限公司、戴国忠、庄华华、汪洋、汪玉林、谢燕负担118555.28元,由原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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