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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2020〕5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850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8
    决定机关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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