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515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4150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48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数控内外圆万能磨床,型号为WT-92-6000-B11;数控立式端面及内外圆磨床,型号为MRV/U75DGTcnc); 二、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26日的租金5485660元; 三、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26日的迟延履行利息983666.18元; 四、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316780元; 五、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66291元; 六、被告王建军、王凯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6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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