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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515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民初94号
    案号 (2017)鲁05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8-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山东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7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军、山东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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