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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515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3民初4318号
    案号 (2016)津0113执1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6
    发布日期 2016-10-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货款284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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