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庄文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970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438号 |
案号 | (2016)沪0115执04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4 |
发布日期 | 2016-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超炳归还借款632万元及支付利息(以63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2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86%计算); 二、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超炳支付律师费30.80万元; 三、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在借款本金632万元、相应利息、律师费30.80万元范围内,可以与被告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郁路846弄56号742室、431室、842室、942室和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777号3161室、3162室、3178室、3294室、3298室和上海市嘉定区新郁路822号地下一层361室、504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主文中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了上述第四项判决主文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20元,减半收取计31,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10元,由被告吴子华、吴子成、上海曹安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曹安国际酒店用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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