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农(防疫)罚〔2021〕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但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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