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瞿上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814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1674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1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日期 | 2018-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海、罗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泰元创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张文海、罗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泰元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之和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16年2月23日为500000元,并从2016年2月24日起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瞿上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金泰元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10元,由原告成都金泰元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82元,被告张文海、罗太平、四川瞿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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