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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9275****9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237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麻艳平、师海荣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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