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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绿海华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52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9094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7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参照双方签订的《大塘角鲍鱼场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金标准152058.74元/月及支付时间,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被告须支付原告物业使用费人民币2341174.8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该款项,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41174.8元;另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的50%即1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大鹏鹏城股份合作公司,账号:0000 7711 8697,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鹏城支行)。 三、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向被告追索拖欠的物业使用费并承担资金占用费(该费用参照《大塘角鲍鱼场场地租赁协议书》第八条自欠付日计付至被告清偿全部费用之日止,全部费用包括物业使用费、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原告因本案所产生律师费的50%)。 四、案外人何斌(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103X)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同意案外人何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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