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定量包装商品销售者,其销售的两款涉案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均小于标注含量,该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属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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