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菠菜,经检测,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