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祥罚处〔202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将3袋超过保质期4天的壹格牌鳕鱼肠销售给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并取得谅解,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史丽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