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和处字〔2018〕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我们建议(理由和依据详见本案《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史丽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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