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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中慈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18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04民初550号
    案号 (2019)浙0304执1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中慈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借款本金355万元、期内利息148354.50元、复利3960.6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6日起以借款本息之和3698354.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温州中慈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依据温银726002014年高抵字00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温州中慈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岳巢村鸽巢路厂房(产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敖江字第0210005682、0210005683、0210005684、0210005685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450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袁法加依据温银726002017年高保字0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9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6412元,减半收取18206元,由被告温州中慈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袁法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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