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环定罚决字20208 |
违法行为类型 | 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JA5F7A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徐江岸路620号(弘茂大厦)1-122020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定海区DH-51-02-08、10地块项目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工地10#楼北侧的空地上露天随意堆放了5只废油桶,均装有废机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调查,该5桶废机油购自宁波奥特利建材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废机油均来自宁波鄞州区的小型汽车修理店。摩托车、汽修店日常保养修理更换时所产生的废机油,被列入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本次查获的废油桶及废机油已交舟山益民废物利用厂处置,经称重,涉案危废共计1.01吨。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宁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20〕2号)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称其承建的定海区DH-51-02-08、10地块项目所有劳务(木工、架子、钢筋、泥工等)已分包给该公司,且该项目的废机油均由该公司劳务人员自行购买并使用,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与宁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相关环保责任,也承认定海区DH-51-02-08、10地块项目工地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是由该公司所为。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修订)》的规定,鉴于宁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危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故不再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但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3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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