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晋保监罚字〔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永安财险临汾中支虚列劳务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处三十六万元的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毕志强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联系电话:0351-7551616)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