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晋保监罚字〔2017〕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永安财险临汾中支虚列劳务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处三十六万元的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毕志强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联系电话:0351-755161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2 |
| 决定机关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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