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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泓涵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赛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94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0256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4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S387520M120120052935《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914303.97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27日的利息为75755.33元,从2013年6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贷款本金914303.97元按编号为S387520M120120052935《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S387520M120120085811《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3975234.67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27日的利息为136066.68元,从2013年6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贷款本金3975234.67元按编号为S387520M120120085811《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三、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22084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被告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泓涵物资有限公司在2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林日松、黄周英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苏鸿铭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梧桐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永上物资有限公司在4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林日松、黄周英、魏毅华、孙爱秀、魏新文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鸿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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