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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641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5民初1931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2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建立借款本金共计71.3万元;二、被告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建立利息损失,该利息分别以23.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以39.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三、原告韩建立对被告张明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30707室(产权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151106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产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山东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张明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韩建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20元,由被告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张明、被告山东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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