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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凯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4****9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7539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3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骋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新锦程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3271232元(包含投资款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7日投资期间年利率10%的合理预期最低收益)逾期付款违约金4137575元,并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案件受理费63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一半即34063元,以上被告何骋共计结欠原告17442870元,被告何骋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60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145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215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310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79287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新锦程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新区支行;账号:325604000018150479696。】二、被告北京东方绿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凯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凯恩药业有限公司、刘晓光对被告何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五被告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五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34063元,原告有权就全部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扣除已履行部分)及原告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34063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捺印时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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