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志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1366****81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7185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26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泰兴市云林化学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14285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全部返还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10元,由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泰兴市云林化学品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在履行返还预付货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泰兴市云林化学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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