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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100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3178号
    案号 (2018)苏0722执恢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荔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蓝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49722.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货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荔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蓝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富农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汪战仓对上述货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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