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20〕2000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条第1款第9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1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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