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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20〕200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条第1款第9项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1
    决定机关 朝阳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