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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天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定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6422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2373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善德、樊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16614.46元及利息、罚息202015.0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48000元。 二、被告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天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509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09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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