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湖市监处字〔2021〕0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0 |
决定机关 |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凌唐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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