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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5****63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021民初2792号
    案号 (2020)辽1021执1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裕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阳西姆莱斯钢管有限公司代理费18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16日至履行完毕时止)。二、二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广东裕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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