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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珍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637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686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珍勇、谈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456.11元、罚息4241.2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4日),并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03%的标准支付罚息;支付律师费3200元。 二、被告南京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以上被告戴珍勇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数额以票据为准)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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