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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珍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637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0533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2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1
    发布日期 2016-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珍勇、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荣刚欠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以50000为基数,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戴珍勇、谈梅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诉讼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70元,由被告戴珍勇、谈梅、南京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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