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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锁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75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1067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4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18-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锁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兴时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利息为11万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杭锁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486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5760元,由被告杭锁亚、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锁亚、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张兴时预交,被告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张兴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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