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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75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2162号
    案号 (2016)京0116执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55
    执行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周丽琴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二、被告杭锁亚对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向原告周丽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丽琴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田旭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五、被告杭锁亚对判决主文第四项中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向原告田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田旭其他诉讼请求;七、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瞿红霞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八、被告杭锁亚对判决主文第七项中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向原告瞿红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瞿红霞其他诉讼请求;十、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聂云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十一、被告杭锁亚对判决主文第十项中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万元向原告聂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驳回原告聂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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