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27****73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9160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80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皓天支付基金份额受让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迟延付款违约金(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2018年11月23日起的利息、迟延付款违约金之总和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皓天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施皓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7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78.21元,由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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